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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税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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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做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大项目“一对一”全程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策应市委、市政府“三年工业强攻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地税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宜春工业经济全面升级,加快“幸福宜春”建设步伐,依据税法规定,结合宜春实际,对列入宜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提出以下40条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

一、支持重大项目基础投入

1.鼓励基础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项目土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绿化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对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调整的,允许分步实施,逐年到位。

二、支持重大项目技术创新

3.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对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支持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高新项目发展。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重大项目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8.鼓励创投项目发展。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三、支持重大项目节能减排

9.引导企业环保节能。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节能减排投入。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以及旅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3.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四、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

14.鼓励农业项目推广。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支持农业项目开发。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支持农业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重大项目人才引进

17.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服务于重大项目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13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收入、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对太阳能学院、软件学院等为重大项目产业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工业经济发展、锂电新能源等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19.帮扶企业劳动用工。201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六、减轻重大项目税收负担

20.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重大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1.助力企业改造搬迁。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鼓励社会捐赠投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23.减轻企业所得税负。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支持担保业务发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七、优化重大项目服务机制

25.建立全程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在规划、建设、投产等各个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提前介入,按需服务;在项目建设中,全程跟踪,主动服务;在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帮扶服务。

26.实施项目属地管理。对重点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项目税收日常管理事宜,对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地税局指定管辖;对项目跨设区市的,提请省局指定管辖,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27.完善“双百”服务措施。在全市筛选100户重大项目工程,落实100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实行挂点服务,每季走访1次服务对象,上门了解情况,听取重大项目单位的服务需求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涉税问题。

28.建立税企联络制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的优秀税收管理员作为税企联络员,负责与重大项目企业定期上门服务,及时听取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纳税服务。

29.建立团队服务制度。在各地抽调业务骨干按专业化管理要求,组成专业化服务小组,为开展“一对一”全程服务提供业务和智力支撑;建立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纳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30.完善“三卡”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开展“一对一”服务时,全面推行“三卡”管理,即,下户采集信息时,建立基本数据卡;考核管理员工作时,依据工作记录卡;服务纳税人时,发放税企联系卡,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精细管理。

31.提高办税审批效率。严格审批和优化工作规程,精简办税手续,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同城办税,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积极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软件,减少、简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

32.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对咨询的涉税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在纳税申报期内,实行提醒服务,帮助纳税人避免纳税风险;对需要在节假日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对重大项目纳税人推行网上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服务。

33.提供项目经济分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及时分析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项目建设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向省局、市委、市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4.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公开面,增加政策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举办税收讲座、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等形式,宣传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

八、加强重大项目权益保护

35.严防项目“三乱”收费。全面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向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款物,全力为重大项目企业生产保驾护航。

36.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对项目纳税人实施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其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37.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统一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38.规范项目税务检查。对在建项目,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进行检查;对完工投产的项目,每年最多检查1次,且上下级部门不重复开展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

九、加强重大项目服务督查

39.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40.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情况,并书面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政领导。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服务项目工作交流活动,并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服务重大项目“一对一”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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